陕西省营养师协会章程(修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陕西省营养师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Nutritionists  Association,缩写:SNA。

第二条 本团体是营养科技工作者和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生产、开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反映会员以及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14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积极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二)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食品,促进身体健康;

(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包括会员在内的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及网络宣传材料;

(五)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参与相关行政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促进陕西省营养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贯彻落实;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八)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接受委托承担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奖励表彰等工作;开展公共营养师及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社会职业技能人才的遴选把关。

(九)大力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做好营养师梯队建设,更好地发挥营养师、健康管理师及相关人才的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各相关机构推荐后上报本团体审核;

(三)单位会员由协会理事、专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后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四)经理事会或秘书处审查通过;

(五)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本团体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营养师协会章程修改部分

业务范围:

第一条变化:

(一)  (原)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一)  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

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积极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去掉原第四条

(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与第一条有重复)

第九条变化:

(九)(原)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接受委托承担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奖励表彰等工作;

(八)(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接受委托承担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开展公共营养师及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社会职业技能人才的遴选把关。

去掉第十条:合并到第一条

(十)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